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57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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