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1377號
TPEV,105,北小,1377,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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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57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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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