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1247號
TPEV,105,北小,1247,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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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羅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萬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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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