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1242號
TPEV,105,北小,1242,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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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安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萬38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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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