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87號
原 告 趙英豪
被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游璿樺
邱筱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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