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6757號
TPEV,104,北簡,6757,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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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57號
原   告 黃春明
      杜玉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萁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民律師
      吳常銘律師
被   告 賴惠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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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