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57號
原 告 黃春明
杜玉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萁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民律師
吳常銘律師
被 告 賴惠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