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0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干順益
許崇慎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阮冠儒
訴訟代理人 宋毓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