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135號原 告 王瑞宏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複 代理人 林虹如被 告 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 簡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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