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0290號
TPEV,104,北簡,10290,2016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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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290號
上 訴 人 大臺北小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芬 
被 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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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臺北小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