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3356號
TPEV,104,北小,3356,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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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3356號
原   告 陳大森
被   告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瑜
訴訟代理人 陳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證人陳正勳係擔任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 司職掌站區安全守衛等任務,於民國103 年12月28日晚間在 臺北火車站地下一樓,揮舞隨身配戴之三節式伸縮甩棍致原 告受有左側頭皮1.5 公分撕裂傷之傷害,被告為證人陳正勳 之雇主,未依保全業法實施正常教育訓練,因此證人陳正勳 勤務異常致原告受傷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離職員工即證人陳正勳發生爭執,與被告 無關。且被告對證人陳正勳有施以教育訓練,亦製訂有「作 業指導書」依之處理,對於證人陳正勳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 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據證人陳正勳於民國105 年4月21日到庭具結證述,其於104 年度偵字第3256號103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所述為真實,103 年12月28日晚間,其單獨1 人於台鐵自動售票機旁執行護鈔 職務,需警戒四周環境,當時民眾即原告手提兩袋不明物品 於現場一直盯著,所以其注視原告舉動,並向原告詢問有何 事情,原告當場咆哮並稱為何不能待在現場,之後其見原告 欲從上衣拿出不明物品,當下反應以手將原告所持不明器具 架開反擊,就看到原告耳後在流血等語(本院卷第58頁背面 及本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256號卷第3頁背面);輔以原 告於103 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之陳述,起因是第一次證人陳 正勳靠近問其什麼事情,其沈默不講話,證人陳正勳第二次 再問其什麼事情,其大聲說看三小,當時其閃躲快,只被證 人陳正勳打了一下,當時其欲拿出錄音筆進行錄音取得證據 等語(本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56號卷第6頁至6頁背面 )。可知,證人陳正勳當時1 人執行護鈔工作,原告於現場



經證人陳正勳詢問無反應,經再次詢問後原告以大聲回應而 欲拿出錄音筆蒐證,證人陳正勳誤認原告欲攻擊而反擊,然 本件證人陳正勳僅單獨執行護鈔勤務,本需高度警戒四周動 向,原告為一般民眾,非相關勤務或監督人員,經證人陳正 勳詢問不回應亦不離開現場,原告之舉動依常情使人懷疑其 留置現場之動機非善,且原告經證人陳正勳再次詢問後,係 以激烈之方式回應,又伸手欲取出不明之物,證人陳正勳依 其當下之專業判斷,認為原告欲攻擊因此加以反擊,堪認證 人陳正勳身為保全所為之行為合於常理,並無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此外,原告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證人陳正勳 當時之行為或處置過程中有何疏失,要難僅憑原告提出之左 側頭皮1.5 公分撕裂傷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24頁)遽為有 利原告之認定。
㈡復據被告提出證人陳正勳之保全人員訓練護照,記載證人陳 正勳自103年2月11日起,進行危機處理、刑事法概要、犯罪 預防與民力運用、犯罪偵查、防盜防搶實務、保全業理論、 防災防護訓練、保全值勤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擒拿、綜合應 用拳技或防身術、觀察及臨場應變能力及電子器材設備操作 之專業計數等訓練課程,並授課人員認證簽章等情(本院卷 第62至72頁)。被告公司確實對證人陳正勳為定期之專業訓 練,足認被告就選任及監督證人陳正勳職務之執行,已盡相 當之注意。
四、從而,原告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證人陳正勳之行為不 法侵害其之權利,且被告監督證人陳正勳職務之執行,已盡 相當注意義務,故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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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