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5號
TCBA,105,訴,5,2016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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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平煌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參 加 人 賴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呂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3年8月22日府 水管字第1030263369號函(核准賴淑卿申請就彰化縣○○鄉 ○○段000○0○號土地發給無妨礙水利證明)之行政處分, 因被告係本於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參與會勘,並以103年5月 22日彰水管字第1030005472號函表示:本件系爭湳東段343 、344地號土地旁之同段342-1地號土地上之水路業已開通等 為基礎,而作成上開行政處分。茲兩造間對於該基礎事實存 有爭議,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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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