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余寬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功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原告損車輛之行車照影本1份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