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987號
TCEV,105,中補,987,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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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余寬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功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原告損車輛之行車照影本1份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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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