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167號
TCEV,105,中補,1167,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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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陳張寶禾即張寶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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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