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091號
TCEV,105,中補,1091,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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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徐智高
被   告 周癸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癸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巿北屯區東峰
段第17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巿北屯
區文昌東三街79之1號建物面積13.22㎡之增建部分拆除並返還原
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
告拆除系爭土地之面積17.22㎡現值即新臺幣(下同)711,672元
(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參其上105年1月土
地公告現值為53,883元/㎡17.22㎡=711,672元《元以下4捨5
入》)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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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