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073號
TCEV,105,中補,1073,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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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芃全國通汽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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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