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033號
TCEV,105,中補,1033,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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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邑天青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8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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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