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邑天青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8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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