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022號
TCEV,105,中補,1022,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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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杜美玲即上揚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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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