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05年度,85號
TCEV,105,中簡聲,85,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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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信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佩甄間就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651號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4年中簡字第651號事件 之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 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為使訴 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 裁判安定性,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三、經查,本院調閱104年度中簡字第651號損害賠償事件全卷查 核結果,本院104年度6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4年4月27日判 決,該判決於104年5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後,於104年6月4 日確定,惟聲請人卻遲至105年5月17日始為本件聲請,此有 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收文戳章在 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已逾越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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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