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967號原 告 吳尚蓉被 告 勞駕(J.ANTONY JOSEPH RAJA)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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