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967號
TCEV,105,中簡,967,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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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吳尚蓉
被   告 勞駕(J.ANTONY JOSEPH RAJ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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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