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805號
TCEV,105,中簡,805,201605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805號
原   告 蕭士炘
被   告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啓文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由被告陳啓文背書,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 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5年1月4日及105年1月5日、帳號00-000 000號,票號分別為AE0000000號及AE0000000號,面額各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支票2紙,詎原告屆期提示均遭退 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於本院10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對系爭二張支 票之真正不爭執,僅陳明:因為利息太高,所以無法負擔等 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 為證,即被告二人於本院10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對系 爭二張支票之真正亦不爭執,僅陳明:因為利息太高,所以 無法負擔等語,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 真實。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 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 計算,票據法第9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票款合計50萬元 ,及自10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96條及第133條等規定,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本 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應 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