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545號
TCEV,105,中簡,545,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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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廖本正
被   告 黃秀惠律師即廖世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廖世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編號4至10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玖拾玖元由被告於管理廖世鐘之遺產範圍內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訴外人廖世鐘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0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7萬元,詎屆期為付款之 提示,竟不獲支付,而廖世鐘業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被告經法院選定為廖世鐘之遺 產管理人,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47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本票已罹於時效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訴外人廖世鐘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10紙,經屆期為付款之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 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 據法第2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本票無到期日之記載,為見票即付 之本票,即分別以發票日101年11月14日、101年10月4日 為到期日;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本票到期日為101年9月5日 ,而原告遲於104年12月8日始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 給付票款一節,有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 ,則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本票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被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洵屬有據。
(三)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



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 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第2章第1節第25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及第28條,關於 發票人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 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121條、第42條、第52條第1項、第124條及第 2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訴外人廖世鐘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編 號4至10之本票既未獲兌現,廖世鐘自應依本票所載文義 負責,而被告為廖世鐘之遺產管理人,依法即應在廖世鐘 之遺產範圍內就廖世鐘所負之債務負清償之責。從而,原 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管理廖世鐘之遺產範 圍內給付38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編號4至10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40元,由被告於管理廖世鐘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4,099元,餘由原告負擔。(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 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1 │101/11/14 │30,000元 │WG0000000 │未載 │101/11/15 │
├──┼─────┼─────┼─────┼─────┼─────┤
│ 2 │101/10/04 │30,000元 │WG0000000 │未載 │101/10/05 │
├──┼─────┼─────┼─────┼─────┼─────┤
│ 3 │101/09/05 │30,000元 │WG0000000 │101/09/05 │101/09/06 │
├──┼─────┼─────┼─────┼─────┼─────┤




│ 4 │103/01/09 │30,000元 │CHNO267776│未載 │103/01/10 │
├──┼─────┼─────┼─────┼─────┼─────┤
│ 5 │101/12/16 │30,000元 │WG0000000 │未載 │101/12/17 │
├──┼─────┼─────┼─────┼─────┼─────┤
│ 6 │101/12/09 │30,000元 │WG0000000 │未載 │101/12/10 │
├──┼─────┼─────┼─────┼─────┼─────┤
│ 7 │103/07/08 │80,000元 │CHNO267787│未載 │103/07/09 │
├──┼─────┼─────┼─────┼─────┼─────┤
│ 8 │103/09/17 │40,000元 │CHNO267788│未載 │103/09/18 │
├──┼─────┼─────┼─────┼─────┼─────┤
│ 9 │102/10/28 │140,000元 │WG0000000 │未載 │102/10/29 │
├──┼─────┼─────┼─────┼─────┼─────┤
│ 10 │101/12/18 │30,000元 │WG0000000 │未載 │101/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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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