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蔣永慧
被 告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向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未補正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暨其住居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34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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