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1365號
TCEV,105,中簡,1365,201605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廖泳彬
被   告 吳憲文
      十三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守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向被告提起給付會款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以105 年度中補字第8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1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已於105年4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
十三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