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133號
TCEV,105,中簡,133,2016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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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辰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8,3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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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