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1242號
TCEV,105,中簡,1242,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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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洪明璽
被   告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被告華陽汽車 服務商行登記所在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此有南投縣商 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所檢附之支票影本記載,該 付款地亦在南投縣南投市,此均非本院之管轄,準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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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