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訴訟代理人 周宏友
顏珈育
被 告 太子西雅圖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易睦
訴訟代理人 王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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