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429號
TCEV,105,中小,429,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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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42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
被   告 邢家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繳款手續費新臺幣200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126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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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