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何昱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4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4月13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8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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