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1046號
TCEV,105,中小,1046,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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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張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5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民國) │ │ │
├─────┼──────┼────┼──────────┤
│ │自94年12月2 │18.98% │自94年12月2日起至104│
│ │日起至104年8│ │年8月31日止,依前開 │
│ │月31日止 │ │利率20%計算。 │
│49,800元 ├──────┼────┼──────────┤
│ │自104年9月1 │14.98%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
│ │止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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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