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江黃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彥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提出診斷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198 號調解期日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28日 中檢秀陽105偵9076字第043930號書函等影本為憑,以相對 人詹彥峰因傷害事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由,據以聲請本件 調解。然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198號民事卷宗審 查,聲請人業以同一事實對相對人詹彥峰聲請調解,前經本 院訂於105年5月24日上午9點調解,惟相對人詹彥峰未到場 ,因聲請人表示希望改期,本院亦另訂於105年6月7日上午 九點調解,故本件聲請人復據同一事件再為調解之聲請,顯 無調解之必要,爰此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