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錦平、黃錦益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錦平之債權人。相對 人黃錦平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三樓之5房屋)之所 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錦益,疑有民法第24 4條等規定之情事,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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