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煌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4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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