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837號
TCEV,104,中簡,1837,2016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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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至盛國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87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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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盛國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