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3375號
TCEV,104,中小,3375,201605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軍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第一審之 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寄存法送達於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上訴人)之公司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有送達 證書2件在卷可稽,並於同年4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其 上訴期間自合法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5年4月27日起算,算至 105年5月1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5月25日始行提起 上訴狀到院,有上訴狀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本件上訴 業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