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2189號
TCEV,104,中小,2189,2016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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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189號
原   告 徐秀艷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吳伊加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第三至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應將第三項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並應將原第三項後段關於「反訴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增列為第四項,原第四項關於「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移列為第五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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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