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蔡語宸
被 告 廖招
廖銘山
廖瓊珠
廖澤佑
廖憲龍
廖秀珠
陳廖碧桃
廖淑櫻
廖本德
廖本榮
廖本禎
林福昭
林正平
林正亮
林正欣
林正宏
廖本發
廖淑美
廖本揚
余嘉明
余淑宜
余淑娟
廖學烟
廖葉
廖素珠
廖滿
張秀束
廖枝水
廖碧燕
陳洲樑
林金西
紀張芳美
張芳玉
張秀如
張秀貞
張立東
張秀琴
洪芳蘭
洪伯聰
洪伯勲
洪芳蕙
洪芳蓉
洪伯誠
莊簡芳兒
簡芳林
簡澤民
簡亦淇
陳金樹
陳曉牕
古陳綉雲
楊陳阿鳳
陳雅芬
陳怡靜
陳信宏
廖林秀霞
廖年都
黃廖淑貞
廖淑華
廖淑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廖年禧
林廖金鳳
李廖美娥
廖宗賢
廖美霞
林燕雪
廖敏雄
陳慶榮
陳慧玲
陳怡如
廖憲成
廖龍印
廖崇毅
賴志強
賴培城
賴阿美
賴瑱蓉
賴桂霞
賴文正
黃林玉蓮
陳忠賢
陳忠洲
林武勇
林淑暖
林左元
雷儀華
雷保華
林窈卿
林嚴國
徐鳳娥
林子惠
林子筌
范廖金枝
吳廖靜枝
廖秀宜
廖秀梅
廖煖
廖継曉
廖継旭
李廖金葉
廖繼紘
林吉永
廖林分
廖継清
廖継池
廖継任
廖麗珠
廖財福
蔡福來
蔡春枝
蔡魏錦
蔡國賢
蔡秋蓮(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蔡永順
蔡小萍
蔡林阿日
蔡秋桂
蔡國勇
蔡秋蘭
蔡海慶
林育璇
林景鵬
林景浩
林富璇
林麗卿
林文俊
林麗華
廖敏妃
廖述論
廖斯隆
廖漢鏜
廖燕栖
廖述鏞
廖麗雲
廖成嘉
廖惠珠
邱心怡
邱心琳
邱心瑋
邱志光
邱慧琦
邱慧貞
邱志瀛
林聖斌即林東火
林碧修
林進慶
林進亮
林碧慈
廖靜枝
廖登輝
廖登埤
廖清西
廖椿森
廖椿福
廖財雄
廖玉珠
廖賴秀美
廖福城
廖福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婕妤
被 告 廖福亭
廖素蘭
廖財華
廖財焜
廖財照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賴玉霞
被 告 廖愛
廖雪
廖勤志
劉建廷
何瑞正
何瑞泙
何淑華
何淑珠
廖松俊
饒家福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廖財倉
廖宜貞
廖碧霜
巫文傑
巫承
林大村
林炫廷
林炫亨
林炫佑
林雅娟
劉江晃
陳明標
王文吉
陳志聲
連成才
李美菊
張宸滋
王怡華
賴培爐
周宗熙
黃慶家
廖福禎
簡雪娥
廖文祺
廖志堅
廖美宜
廖巧盈
廖朝鍊
廖順蘭
廖寶良
廖勇進
廖朝南
廖朝財
廖順合
廖順惠
賴秋明
楊宗林
楊維洲
廖淑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盧克明
劉子齊
廖俊博
廖俊雄
吳啓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林吉利
廖韋翔
林品成
林靜宜
魏廖寶珍
廖継實
廖継寮
廖繼宛
廖菊霞
廖菊盆
廖菊杏
林清梅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
王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張劉菊枝
劉綉琴
黃信雄
黃信彥
黃信通
糠黃柏雲
陳正雄
陳秋田
陳添福
陳添勝
陳富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吉
被 告 楊陳玉賀
陳金釵
戴明昌
蕭銘儀
楊勝得
廖福龍
陳蓀裕
黃芳玲
黃培弘
余廖芳娟
廖茲斌
廖茲祥
廖碧鈴
賴絹
廖聖傑
廖碧珠
廖碧鈺
廖元榮
林世芬
林世芳
廖金錠
林琮縉即林仕耀
廖瑞峰
蔡佩君
廖亮晶
廖珂秀
廖俊傑
廖俊賢
廖志明
陳廖麗雪
廖燕禎
廖仁和
廖仲和
廖梅雪
廖惠華
蔡尹瑄
蔡曉嵐
邱蔡秋雯
蔡秋霓
吳蔡荔芬
蔡芷芬
朱廖紅絨
廖紅蟳
廖順德
廖順益
廖美寬
廖遠泰
廖遠智
廖遠志
廖遠記
鄔廖愛秀
江永瑞
江永照
郭江慧玲
林廖愛珠
廖元培
廖嘉樂
廖登爵
陳昭瑟
謝明勳
謝明翰
謝佩玲
施哲雄
趙伯云
趙恬
陳進旺
陳昶升
陳進興
施廖貌
廖林元鼎
林紅美
廖財江
洪乙彥
賴俊芳
廖六弘
廖祿垚
廖祿權
廖春杏
廖素芬
賴廖萍
易廖菊鑾
廖天棕
廖天洋
廖天架
廖天樟
廖天發
廖煝
廖天杉
廖英智
廖秀坩
陳清秀
陳清本
陳清樑
林陳淑美
陳月嬌
陳雪如
陳昆地
陳宗堯
陳文超
陳文秋
徐陳秀軟
陳秀菊
陳廷芳
陳漢然
陳漢欽
陳文軒
陳文裕
陳秀玉
陳秀姝
陳張霞
廖凰秀
陳郁融
陳郁宗
陳彦達
陳瑞慶
陳金蘭
伍卉媚
陳柏宏
陳柏辰
王春田
王榮坤
王榮吉
王春綢
王馨卿
王阿滿
賴安
劉鉄生
廖森田
廖丁湧
廖登裕
廖丁森
王廖金鳳
廖秀端
洪廖秀完
廖秀雲
廖秀錦
李燕足
賴元隆
賴元茂
賴佳惠
彭瑞玲
賴建宇
賴伊純
賴麗美
江美霞
楊政育
施瑞郎
張秀玉即張語喬
賴仁傑
賴宥霖
賴宥凱
賴思螢
賴碧雲
陳賴淑瑛
賴淑珍
江俊泓
陳江春鄉
江淑婉
江卿雲
廖林蕊
廖本輝
廖本隆
廖本昌
廖素娥
江美麗
江淑真
江美鳳
馬崇喜
馬民安
馬志勲
馬志豪
蔡秋蓮(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廖慧淳
陳双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成霞
被 告 林碧桃
廖賴麗華
廖福銀
廖福堅
受告知訴訟人
王建程(抵押權人)
王麗秋(繼受人)
江淑娟(繼受人)
丁慧華(繼受人)
陳孟亮(繼受人)
王銘鋐(繼受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請求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二2-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49/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二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14/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二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26/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二2-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49/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二2-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以傑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26/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19.97平方公尺,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廖財照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監宣 字第1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廖賴玉 霞為監護人之情,業經本院調取100年度監宣字第10號案卷 核閱無誤,是廖賴玉霞為被告廖財照之法定代理人。另被告 陳富美業經本院於102年8月22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473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王金吉為監護人 一節,亦有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73號裁定附卷可稽,是王 金吉為被告陳富美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賴文正、廖賴秀美、廖福城、廖福 煬、廖財照、廖福龍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或全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 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 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 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繼承 人廖春海、廖貴炉、廖茂坤、廖秋芳等4人之繼承人,應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