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5年度,72號
CPEV,105,竹北簡調,72,2016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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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藍戍宏
      藍陳照玉
      藍戍君
      藍翠珍
      劉智杰
      劉禹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戍宏藍陳照玉藍戍君藍翠珍劉智杰
劉禹勤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前次裁定命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 產分割之訴狀,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業已依原告聲請調閱相關文書,並通知閱卷,原 告迄未補正相關事項,是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 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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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