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
被 告 羅仕珷(即羅吉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羅仕珷為被告羅吉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 1 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羅吉耀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4 年4 月20日 過世,其繼承人有被告羅仕珷,其迄今尚無向本院為拋棄繼 承之聲明,有羅吉耀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其聲明 承受被告羅吉耀之訴訟。而被告羅仕珷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告 羅吉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