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號
原 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如起訴不合程式者,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前段亦有明 文。上揭規定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 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1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五日內補 正其起訴之當事人及更正訴之聲明等應記載事項,該補正裁 定並已於105年4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見本院卷之送達證書 ),原告逾期未補正,其程式不完整而有欠缺,於法已有未 合。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 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 告起訴狀所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 105年1月27日北市○○○○○0000000000號函影本,並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本院上開裁定已命原 告應先依上開函示索取裁決書,再詳載請求撤銷之標的為何 ,然原告迄今仍未遵期辦理補正。
三、綜上所述,原告不僅未依法列明被告及起訴之聲明,亦未附 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釋明其係於法定不變期間 內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而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本院 前於105年4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補正 ,並曉諭其逾期未補正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訟,該裁定之 正本經本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業經原告之父親105年4月22 日代收,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可稽。則 本件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且經以裁定命其補正而逾期 未補正,應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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