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盧信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㈠貳萬參仟
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95年7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參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
94年3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
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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