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2號
KMDV,105,司促,482,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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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呂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叁佰捌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7,3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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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