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0號
KMDV,104,訴,70,2016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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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清南
      謝國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鄭珍
訴訟代理人 謝水來
      謝天來
      楊軒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存卷足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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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