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號
LCDV,105,補,11,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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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被   告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嬌娥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3,681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681 元,應繳裁判費
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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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