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5年度,63號
SDEV,105,沙補,63,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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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63號
原   告 傅婉鈴
被   告 邱紹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紹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房屋,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敘明本件請
  求權基礎。原告應另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
  據:
  (一)遷讓返還房屋部分:係依租約終止後租賃物返還請求
     ?或是主張無權占有而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或是二者
     均併為主張?
  (二)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所請求按月賠償18,600元部分:究
     係損害賠償?或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還是另依
     何項規定或約定而為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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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