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85號原 告 彭于庭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被 告 張旂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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