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5年度,230號
SDEM,105,沙簡,230,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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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識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3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識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柒包(純質淨重合計貳拾點參捌捌陸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款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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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