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璽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文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被 告 丞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麟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66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9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