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5年度,29號
TYEV,105,桃簡聲,29,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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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碧姬
上列聲請人就與劉銘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246 號民國104 年11月17日及104 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是當事 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24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原告,其於105 年4 月15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104 年11 月17日及104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 依其聲請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事由,僅空泛主張為當上訴證據用,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 不應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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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