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5年度,323號
TYEV,105,桃簡,323,2016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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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本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
第323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本立(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323 號給付票款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08 條規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 法定代理人為董事,公司董事死亡未補選前,既無法定代理 人,則該法人雖非無訴訟能力人,但須以自然人為其代表人 ,在訴訟法上應準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法人無代表人時亦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其訴訟之對造自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小玲已於民國10 5 年2 月4 日死亡,而相對人之董事僅有陳小玲1 人,該公 司迄未依法選任新代表人,陳本立江月娥分別為陳小玲之 父、母,其等對於被告經營狀況與事務處理當有所知悉,應 有相當之能力得擔任其之特別代理人,不致損害該公司之利 益。為利本訴訟之進行,爰聲請選任陳本立江月娥為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以維聲請人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小玲業於105 年2 月 4 日死亡,業據本院依職權調查無誤,並有該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本院個資文件卷為證,且 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後,相 對人迄今仍登記以陳小玲為法定代理人,未依法補選董事, 且相對人僅有董事陳小玲一人。是聲請人稱相對人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陳小玲業已死亡,迄未有法定代理人出任,為免延 滯將來訴訟程序,請求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前揭 規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復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而董 事陳小玲業已死亡,本院審酌陳本立為陳小玲之父,對相對 人事務應有一定之了解,適合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由其處理相關事宜較為便利,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爰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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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