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汽車動產設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405號
TYEV,104,桃補,405,2016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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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邱襄琦
訴訟代理人 黃招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瀛間請求撤銷汽車動產設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撤銷汽車動產設定行為之標的物即系爭汽車之價
額高於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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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