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09號原 告 黃宗元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簡銘萱律師被 告 翁麗淑 翁呂紅昭 翁麗真 翁麗惠 翁小鈴 翁瓊燕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被 告 翁明宗 翁賢彬 翁文鍾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吳丞孟 林姵君 蔡輝明被 告 翁文旺 翁文章 翁文祥 翁文通 翁文雄 翁雪 翁仕彬 翁豐義 翁月霞 翁阿春 翁春木 翁政雄 翁雪娥被 告 翁嘉宏訴訟代理人 翁國書被 告 黃清海 翁貴美 黃國樑 翁國鈞 翁泮龍被 告 翁象訴訟代理人 翁堅順被 告 翁清祿 翁萬得 翁文斌 翁枝財 翁寶春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 翁阿昭人被 告 翁大杰訴訟代理人 翁聖洲被 告 翁至宏 馬天健 楊雅鈞 陳翁葉(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萬來(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簡絹(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建強(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建道(翁永禎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翁建惠(翁永禎之繼承人)人被 告 翁素真(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素蔭(翁永禎之繼承人)被 告 李翁素麗(翁永禎之繼承人)被 告 張翁素蜜(翁永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翁建惠具狀補陳:1.被繼承人翁永禎之遺產申報相關資料、2.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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