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509號
TYEV,104,桃簡,509,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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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09號
原   告 黃宗元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簡銘萱律師
被   告 翁麗淑
      翁呂紅昭
      翁麗真
      翁麗惠
      翁小鈴
      翁瓊燕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翁明宗
      翁賢彬
      翁文鍾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吳丞孟
      林姵君
      蔡輝明
被   告 翁文旺
      翁文章
      翁文祥
      翁文通
      翁文雄
      翁雪
      翁仕彬
      翁豐義
      翁月霞
      翁阿春
      翁春木
      翁政雄
      翁雪娥
被   告 翁嘉宏
訴訟代理人 翁國書
被   告 黃清海
      翁貴美
      黃國樑
      翁國鈞
      翁泮龍
被   告 翁象
訴訟代理人 翁堅順
被   告 翁清祿
      翁萬得
      翁文斌
      翁枝財
      翁寶春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翁阿昭

被   告 翁大杰
訴訟代理人 翁聖洲
被   告 翁至宏
      馬天健
      楊雅鈞
      陳翁葉(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萬來(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簡絹(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建強(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建道(翁永禎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翁建惠(翁永禎之繼承人)

被   告 翁素真(翁永禎之繼承人)
      翁素蔭(翁永禎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翁素麗(翁永禎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翁素蜜(翁永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
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
翁建惠具狀補陳:1.被繼承人翁永禎之遺產申報相關資料、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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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